重庆疑难注销公司(股东法人失联,无法配合等)如何解散并注销公司?
日期:2024-12-18 15:23:45
重庆疑难注销公司(股东法人失联,无法配合等)如何解散并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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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如果注销的时候,股东失联或不予配合怎么办?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若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且继续存续会致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解决途径均无效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相较之下,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赋予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一权利。简而言之,无论修订前后,只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在特定条件下均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02表决权不超过1/3的股东失联: 若表决权不超过1/3的小股东失联,而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解散公司,且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这通常不妨碍公司作出解散决议。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会需通知所有股东,为确保解散决议程序无误,对失联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失联股东(需留存相关记录)时,可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满30天后即可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解散决议。
03表决权超过1/3的股东失联: 当表决权超过1/3的股东失联,公司因无法达到《公司法》要求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无法按正常流程解散,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满足:持股1/10以上的股东起诉,且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具体情形包括: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或其他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实务中,判断公司僵局及是否符合解散条件,需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分析。
04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若因以下任一情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一、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二、股东表决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四、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解散诉讼时,股东应以公司为被告,若同时起诉其他股东,则将其列为第三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应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启动自行清算。
作者:jd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