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9年第14号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日期:2019-03-27 / 人气:
附件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 元,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为 %。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 选项 |
邮政服务业 | |
电信服务业 | —— |
其中:1.基础电信业 | |
2.增值电信业 | |
现代服务业 | —— |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 |
2.信息技术服务业 | |
3.文化创意服务业 | |
4.物流辅助服务 |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 |
6.鉴证咨询服务业 | |
7.广播影视服务 | |
生活服务业 | —— |
其中:1.文化艺术业 | |
2.体育业 | |
3.教育 | |
4.卫生 | |
5.旅游业 | |
6.娱乐业 | |
7.餐饮业 | |
8.住宿业 | |
9.居民服务业 | |
10.社会工作 | |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2.不动产出租 | |
13.商务服务业 | |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5.代理业 | |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 元,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为 %。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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